为了进一步规范民办校园收费,保护民办校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舞社会力气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福建省物价局、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办理施行细则的告诉》(闽价费﹝2013﹞41号)精力,对我区民办校园收费规范告诉如下:
一、对承受学历教育的学生,膏火每生每学年试行规范最高为高中10000元,初中6600元,小学4400元。各民办校园能够在最高规范范围内拟定详细收费规范。
二、膏火有必要严厉施行“重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规则,入学后收费规范不得调整。民办校园施行收费,只能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三、校园供应装置有热水器和空调的学生宿舍,对寄宿生每生每学期收取的住宿费最高试行规范为450元。校园供应仅装置有热水器的学生宿舍,对寄宿生每生每学期收取的住宿费最高试行规范为360元。空调设备应坚持24小时可用,热水器设备应至少坚持5:00--23:00正常注册,保证每天18小时热水供应。校园供应的学生宿舍未装置空谐和热水器的,对寄宿生每生每学期收取的住宿费最高试行规范为300元。
四、其他收费事项,应严厉依照《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办理施行细则》规则履行,并做好收费公示作业,发布价格告发电线”,自觉承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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